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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节能产品网 作者:foxtiger 2006-04-18 09:53:40
 第一条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各作为市、县(市)、区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科学管理、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协同省经贸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对市、县(市)、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发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省经贸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接受省经贸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能源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五)实行能源定额管理,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六)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七)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经贸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十)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开展能源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励制度的制定,并组织监督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编制、审查和评价以及竣工验收的达标测试,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和采购审查;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做好经贸委依法委托进行的节能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经贸委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向经贸委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能源平衡表(季报)。其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热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二)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年报)。其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三)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年报)。其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四)文字报告(季报)。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节能技改情况以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内容。
    
     根据国家要求2001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先执行报送。2002年再扩大到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报送。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创造条件,努力实现对本单位能源信息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省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行,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实现全省能源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八款或第九条及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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