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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禁止擅提液化气出厂价

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2006-03-10 21:37:29

    元旦过后,全国不少城市的瓶装煤气价格都突破了百元。有的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0.9元/立方米涨到1.32元/立方米。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石油石化企业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人民日报》今日发表署名文章,呼吁:“水煤涨价,多听百姓声音”! 

    文章指出,对于一个资源短缺型国家,要保证资源的供应平衡和永续使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调整水、电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确是势在必行。长期以来,计划体制下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被扭曲了,涨价也是对过往价格过低的纠正,是回归市场的必然选择。长远来看,资源性产品市场化将会给百姓消费带来益处,但在过渡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阵痛”。如何将这种“阵痛”降至最低,兼顾市场和民生两个角度的周全考虑,应是“稳妥”二字的当然之义。 

    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涨价,最受影响的,当是城市低保用户和广大民工。在一些大城市,普通低保用户的家庭月收入不足千元,水、气等涨价每月增加的上百元支出让他们的生活更加捉襟见肘,至于广大中西部地区低保家庭收入更低,影响更大。低收入者的“奶酪”即使被切掉一小块也触动很大。因此,资源性产品涨价确实必须“稳妥”而慎重,兼顾效率和公平,力求理性而有效,避免广大百姓,特别是低收入者的生活受到较大冲击。 

    为此,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何时上涨、如何上涨、涨多少,一定要让老百姓心里明白。水、电、气等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其定价权不能由企业说了算,应该由政府、公众和企业协商而定。上涨之前必须经过规范的程序,比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重要变动更要经过相应法定程序来裁定,以此保障公民权益不受损害。 

    这就要求有关企业在价格变动前提供详尽而透明的信息,让价格涨得明白;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公共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产品定价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部门对关系到百姓生活的“微观因素”也要充分考虑,把握好涨价分寸,充分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在涨价过程中更要做好监督工作,避免流通领域中的变相涨价和不合理涨价。唯有百姓充分参与的价格上涨才不容易引起群众的意见。 

    再合理的涨价也会对低收入者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这也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做好“减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为低收入者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提高低保水准,在保证价格杠杆进行宏观调节的同时,把对民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总之,资源性公共产品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承受能力。正如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所言,疏导价格矛盾要做到“适度、稳妥、择重、衔接”,要多听听民众的声音,多关注“穷人经济”,唯有如此,价格改革才会稳妥、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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