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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法规促高耗行业节能

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2006-03-10 21:25:33

    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信用担保、节约奖励、利益分成等财税支持政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日,福建省政府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今后一段时间,福建省将突出抓好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行业等六大重点高耗能产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力争“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继续保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废钢铁、废纸、报废机动车、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从2006年起,福建省将鼓励小排量汽车及节能交通工具的使用,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推广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城市公交和电动公交车。推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按节能率为50%的设计标准设计和施工;促进节能空调、节能冰箱等绿色家电的研发和推广,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至2度;推广绿色照明,重点抓好市政路灯、公园灯、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节电工作,至2008年争取全省设市城市全面实施控制转换。
     
     今后5年,福建将在全省逐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严禁用高压清洁水冲洗车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鼓励社会资金进行城市公共设施节能节水改造,建立利益分成保障机制。此外,对居民生活用电继续实行分档累进加价,并适当加大差价的电费计价办法,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行季节性电价;继续实行高耗能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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