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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意见稿)

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2006-03-10 21:25:26

    长期停留在政府号召层面的建筑节能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2月7日,建设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与公众谋面。??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建筑节能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了法律规制,明确了政府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推广建筑节能中承担的法律责任,给建筑节能提供了强大的立法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未经专题论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审批;未将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取样检测;在工程上不得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违反规定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须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否则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于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等相关的法人,都将依据《条例》对建筑节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义务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否则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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