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海信高层正式宣布将以6.8亿元收购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股权,成为科龙最大股东之时,科龙重组案又现新波折。 记者获悉,一家持有科龙电器流通股的机构股东,日前将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公司、青岛海信空调公司、青岛海信营销公司、科龙电器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海信收购科龙电器的相关协议无效,判令被告青岛海信空调公司立即停止掌控及参与科龙电器经营的一切活动。 原告于2005年5月26日买入被告科龙电器的 股票共200股,为科龙电器的股东。被告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公司(下称“格林柯尔”)是科龙电器的第一大股东。 原告诉称,根据2005年9月间签署的多项协议约定,格林柯尔向青岛海信空调公司(下称“海信空调”)转让其持有的科龙电器262212194股法人股,占科龙电器总股份的26.43%%,拟定转让价格为3.432元/股左右,拟定转让总价款为9 亿元,首付5亿元。 其后,科龙电器与青岛海信营销公司(下称“海信营销”)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约定,截至2006年3月31日,海信营销将代理销售科龙电器总计不超过14亿元的产品,海信营销独家代理科龙的国内销售,以预付账款形式为科龙电器注入现金流,并按相应贷款利率收取预付账款占用费以及按1%%收取代理费。2006年4月4日,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将有效期从3月31日延长至5月10日,同时将海信营销代销科龙电器产品的总金额上限增至约28亿元。 原告认为,前述一揽子协议侵害了原告的股东权及科龙电器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因格林柯尔欠科龙电器高达5.92亿元的巨额欠款,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对其还款事项,未有任何安排。故被告签订相关协议的真实目的是逃避债务。这使科龙电器的其他股东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相关协议约定以净资产(不包含公司的商誉、 知识产权、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权定价依据,这损害了科龙电器的合法权益及原告的股东权益。 最后,海信空调未支付股权转让价即进驻公司并实际掌控科龙电器经营,侵害了科龙电器的合法权益及原告的股东权益。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科龙电器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科龙重组案牵涉到佛山和青岛两地利益,现在小股东一纸诉状递至广东省佛山市中院,期望通过司法干预维护自身权益。200股小股东能憾动和影响2亿多股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吗?这使扑朔迷离的科龙重组案又多了几分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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