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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建设将主推可再生能源应用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钟合 2012-08-31 09:47:15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曾经统计过这样一组数据,居民生活用电量(冷暖空调、照明等)正以每年16%左右的速度增加,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相比,杭城的多层住宅能耗要高1倍~3倍。

  日前,《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式出台,加上住建部日前印发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也要求从外墙屋面、采暖系统、供热管网、综合节能等四个方面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建筑节能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其实,早在2006年,杭州市政府就已发布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08年,建筑节能上升到立法层面,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列为2009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
 

  居民建筑应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8月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对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推广重点区示范工作。杭州市积极响应,发布《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建筑节能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建筑节能评估。

  在此前的《办法》中,杭州市政府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并指出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在居住建筑平改坡项目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此次发布的《条例》将上述内容细化,规定新建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8层(含)以下的居住建筑,应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2%~3%。
 

  改造经费由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

  除了新建建筑外,《条例》也提出要对高耗能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被列入庭院改造、平改坡、立面整治、背街小巷改造范围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的改造应优先改善外墙、门窗、屋面和遮阳系统等保温隔热性能。

  至于改造费用,此前的《办法》提出要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要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扩大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而《条例》对此作了相关落实,明确指出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业主共同承担,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

  不过,《条例》也规定,政府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石化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其改造经费由相关财政部门承担。

  如果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进行地热能改造,该项目还能按规定得到财政补助。地源热泵技术的功能相当于空调,但比普通空调节能。简单地说,由于夏季的地下温度低于地上温度,所以可通过地下水(或地埋管)这一媒介将室内的热量“取”出来,释放到土壤中去;冬季则相反,可把土壤中的热量“取”出来,用于室内采暖。
 

  未明示能源消耗指标可吊销资质证书

  此前的《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商品房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而《条例》基于上述内容,对项目的整个工期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约束条款。比如,建筑节能评估、测评机构出具虚假节能评估或能效测评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即出具图审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等基本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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